【車禍了,該怎麼辦系列(三)】

【車禍了,該怎麼辦系列(三)】

車禍發生後,如何處理?

▲若您因車禍受傷,請務必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為6個月,超過告訴期間,告訴不合法,會造成訴訟條件不具備、刑事案件會遭到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喔!!!

▲若僅是車輛毀損等財產損失,只能透過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辦理:

警察機關僅辦理刑事案件,民事求償部分並非警察機關的權責範圍內,建議直接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求償。

▲起訴前,建議先向各縣市所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與對方談妥和解條件,又不知道該如何寫和解書,怎麼辦? 別怕,這時建議向各縣市所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會作成「調解書」,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簡單說,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力,能持調解書向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用也不能到地方法院起訴,節省您的勞力、時間及費用。

▲若不知道該如何向對方求償、或不知道如何應對對方的求償,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由於司法程序的進行涉及高度專業性,建議在調解前、起訴前或接到對方的起訴書時,委任我們協助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