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因小失大,為了省付費垃圾袋卻賠上一條命-陳怡伸律師觀點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禍中的信賴原則及過失致死罪

別因小失大,為了省付費垃圾袋卻賠上一條命-陳怡伸律師觀點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禍中的信賴原則及過失致死罪

事實背景

(引述自2020-11-08 13:52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民國109年10月15日,在台北市民生東路巷弄內,一位王姓42歲男子疑似要將家庭垃圾傾倒於行人專用垃圾桶(也就是公用垃圾桶),被巡邏的環保局稽查員發現,並以密錄器錄下過程。

正當稽查員上前表明身分,王姓男子突然往反方向衝向馬路,闖紅燈跑至中央分隔島時不慎絆倒,整個人向前飛撲,遭綠燈直行的車輛輾斃。

(影音及圖片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聯合新聞網所有,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998459,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000146?from=udn-relatednews_ch2)

陳律師觀點-汽車駕駛部分

從新聞影片中,奔跑中的男子疑似被中央分隔島絆到,整個人向前飛撲,約1秒鐘左右,就被直行車輾過。

發生死亡車禍的汽車駕駛,不免遭警方以「過失致死罪」函送法辦,因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雖然在道路速限內行駛,仍須時時注意車前狀況,否則很容易被歸責為「對意外事故有過失」。

但是,如果受害人因自己的行為突然閃入汽車行進前方時,讓汽車駕駛人就算注意到了,也及時採取避險措施,仍然來不及避免危險時,汽車駕駛人仍然要對此事故負責嗎?

如果強迫汽車駕駛人負責,好像不是很合理的感覺~

是的! 「法律之中,自有人情」,刑法中,發展自英國的「信賴原則」,常用於道路交通案件,汽車駕駛人在自己的駕駛行為符合一切道路交通規則下,他可以合理信賴其他用路人也會同樣地遵守交通規則,若其他用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而表現出危險行為,汽車駕駛人於此情形下,客觀上無法閃避時,汽車駕駛人在本案中,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受害人則應該為汽車的毀損負賠償責任。這個原則在英美國家已經長年形成判決先例。

我國實務見解也有承認刑法的「信賴原則」,所以重點應該放在「汽車當時行進車速」、「受害人跌倒的距離」去推算「合理反應時間」,若合理反應時間為3秒,當時汽車駕駛人卻只有1秒就撞上,這樣就可以認定汽車駕駛人在本案中,無法及時反應,而欠缺違法性。

陳律師觀點-稽查員部分

本案中2位稽查員也遭警方以「過失致死罪」函送法辦。

環保局稽查員沒有強制力。

只要稽查員當時沒有追逐、逮捕、未表明身分使民眾反抗等情況,應該不會成立「過失致死罪」。

結論

希望大家都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