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伸律師觀點:李義祥條款-刑法過失致死罪刑期加重修正草案

陳怡伸律師觀點:李義祥條款-刑法過失致死罪刑期加重修正草案

自由時報 2021/04/21報導原文連結

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是一個因某起重大事件而匆匆修法的例子

近來我國法律的修正,常常都是某個社會矚目事件發生後,就匆匆修正某一、二條法律,刑法的修正,還是採取「加重刑度」的方式,期望達到嚇阻不法、強化人民謹慎行事的目標。

基本上,本次修法,仿奧地利刑法及捷克刑法關於過失致死罪,依行為態樣與所造成的死亡結果,視情節輕重分採「刑期階層化」處罰,值得贊同。

然而,我認為必須思考的是:治亂世真的只能用重典嗎? 一再加重刑度,真的會減少類似案件發生嗎? 還是只是滿足選民的期待而已?


日本刑法關於過失致死罪的規定

(過失致死)
第二百十条 過失により人を死亡させた者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等)
第二百十一条 業務上必要な注意を怠り、よって人を死傷させた者は、五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百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重大な過失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た者も、同様とする。


日本刑法第210條過失致死罪,僅處5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刑。


日本刑法第211條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重大過失致人死傷者,亦同。

對照日本刑法關於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或可有其他思考

我國現行刑法關於本罪,並未區分行為態樣及死傷結果,與日本刑法相同。不同之處,日本刑法在一般過失致死罪只處罰金刑,我國從早期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現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較日本刑法為重,可是重大過失致死事件還是沒有減少,提升刑度與減少案件發生率間,恐怕沒有絕對關聯性。


我還是期望法務部於修法之際,能多考慮其他可行的方案,而不是一再加重刑度來滿足重大事件發生後沸騰的民意,以免變成民意凌駕於專業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