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摘要
陳律師向當事人阿伯詢問案發經過,嗅到了「不尋常的氣息」…
案件調查
據A君告訴陳律師,本案件當事人阿伯已經自己跑司法程序2年了,阿伯每經過一個程序就把承辦人員(員警、檢察官、受命法官)惹火了,只因為阿伯一直說「大人呀! 我是被冤枉的~ 都是警察給我亂寫~人不是我撞的~」直到法院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要求阿伯選任辯護人,A君才趕快幫阿伯請陳律師幫忙救火。(這裡陳律師要機會教育:如果可能,還是盡量案件一發生就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 這很重要! 當事人不熟悉法律,往往在警局或檢察官面前「說錯話」,而在後面刑事程序中發現形勢不妙時才找律師,很可能「救不回來」嘍!!!)
陳律師到法院閱完2年多累積下來的幾大本卷宗,詳閱事故現場監視器紀錄、現場員警值勤密錄器影像、警局做筆錄時的全程錄音錄影、地檢署偵查庭的全程錄音錄影等,證實了陳律師心中猜測的:當事人犯了罪卻毫不自知、後續刑事程序中犯後態度不佳……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說明:
- 肇事逃逸罪,現行法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法院判你最輕的一年有期徒刑,你也不能易科罰金(以前本罪可以易科罰金),一定要入獄。
- 「逃逸」,按現行實務見解包含2種行為態樣:犯罪人未等警察到現場就逃離現場、另一種態樣是「雖然人始終留在現場,但是故意隱匿自己是車禍當事人或留假資料誤導警察調查」。
本案情形
本案當事人阿伯就是犯了實務見解對肇事「逃逸」的第2種行為態樣:阿伯在現場及事後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都堅稱「人不是我撞的,X君是被一個穿紅衣服的女人所騎機車撞倒,才倒向阿伯的車。」
阿伯的說法,經陳律師看過事故現場監視器紀錄後,被影像嚴重打臉:X君所乘機車只有與阿伯發生擦撞,並沒有所謂的「紅衣女人騎車經過該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