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一)-陳怡伸律師淺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part.3

【工地意外(一)-陳怡伸律師淺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part.3

前題摘要

A砂石廠已經因勞工阿華墜落死亡的勞工職業災害事故,蒙受第一個重大損失-交貨可能延期的遲延賠償損失、停工期間全體勞工的工資照付的損失。

接下來,我們要談談A砂石廠在《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上的法律責任。

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補償責任(雇主之勞基責任)

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法條原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解說:

套用在勞工阿華的案例中,阿華是在執行雇主交辦的勞務中,因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屬於「職業災害死亡事故」並無疑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文義,雇主A砂石廠就本次職災死亡事故必須負擔的「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雇主本身對工作場所是否有管理上的過失,只要發生職災,就一定要負擔的補償責任)如下:

1. 阿華的醫療費用(除非阿華當場死亡而沒有急救的必要,否則均會發生急救醫療費用)

2. 勞工就醫期間,工資應由雇主按原領工資全額照付。(由於阿華送醫後不治死亡,本案A砂石廠不負此項責任)

3. 失能補償,勞工若因職災傷害,經過一定期間的治療後(通常是一年),醫院診斷確定遺留障害,按勞工保險條例所附失能等級表計算失能補償,雇主須給付失能補償(阿華送醫後不治死亡,本案A砂石廠亦不負此項責任)

4. 勞工職災死亡補償,法律規定雇主須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也就是俗稱的「一次給付45個月的死亡補償金」。遺屬受補償權利人,由該條項規定之順位依次決定(注意!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順位,與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不同!)

另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給付上開勞基法上之雇主補償責任後,可以抵充同一事故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講,就是勞基法責任項目下,醫療費用與喪葬費部分,在民法侵權責任下,雇主就不需要再賠償一次了!

(因為勞基法雇主補償責任與民法侵權責任是不同的法律下衍生的賠償責任,範圍不同,如果沒有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本來就這2項目可能要重複賠償,如此對雇主有所不公,所以立法者訂立本條規定,讓雇主負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如此看來,光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補償責任,對雇主的負擔就頗大了,這樣子,誰敢雇用員工呢?

陳律師提醒大家:不要忘記「勞工保險」哦!!!

只要雇主有按照勞工每月工資「足額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可以幫雇主給付大部分上述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補償責任。

這樣講,各位老闆們,您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了嗎? 有足額投保嗎? 千萬不要「高薪低報」「低薪高報」哦! 否則,遇到勞工職災發生,除了無法順利由勞工保險獲得足夠的保障外,雇主還可能被勞保局處罰鍰哦!

民法上之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解說:

基本上,勞工因職業災害發生死亡事故,雇主依上開法條必須賠償勞工遺屬下列項目:

1. 急救醫療費用

2. 喪葬費

3. 遺屬的扶養費:死亡之勞工如果有依法必須扶養的對象(如勞工的父母、小孩),這些遺屬就他們因為本死亡事故本來可以獲得的扶養費部分,要求雇主賠償。

4. 遺屬的精神賠償(慰撫金)

 

(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