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一)-陳怡伸律師淺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part.2

【工地意外(一)-陳怡伸律師淺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part.2

前提摘要:阿華為了方便,也認為自己已經很熟練更換維修梯道地板塊的工作,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找另一位工人一起前往維修,就獨自爬上維修梯道…

事故經過

阿華抵達了維修地點,發現輸送帶旁邊有2快維修梯道的鐵製網狀地板邊邊銹蝕嚴重,已經斷裂向下懸在空中,該處距離地面約有4~5樓高,阿華就把焊接工具放在身旁梯道上,他腳踩在鏽蝕的鐵板邊緣上,蹲下來清除鏽蝕的鐵板,以利更換新的鐵板,再把新鐵板焊接就可以完成了。

不料,阿華腳上的那塊鐵板突然發出尖銳的聲音,突然腳下的鐵板向下崩落,身上沒綁安全繩索的阿華來不及反應,整個人跟著鐵板直直墜落地面,阿華當場死亡。

事後處理

工區發生勞工工作中死亡事故(職業災害的死亡事故),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A砂石場立即將阿華送醫急救、報警前往處理、並依法通報該縣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勞檢處派員到現場了解後,發現A砂石廠內違反許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權益相關法令,勒令A砂石廠全面停工改善勞工工作環境,限期改善後,尚須送審,審核通過後,勞檢處才會撤銷停工處分。

停工期間,A砂石廠還得照發全體員工的薪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地1項後段「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發展至此,A砂石廠已經為這次事故,蒙受第一個重大損失-交貨可能延期的遲延賠償損失、停工期間全體勞工的工資照付。

(待續)